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东兰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7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安商初字第0447号 |
案号 |
(2016)苏0621执7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东兰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周建群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海南东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建群利息(以本金2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六个月期限的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5.6%的四倍即年利率22.4%从2013年4月20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上述两项,由被告海南东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建群。 三、被告魏泽诚对被告海南东兰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魏泽诚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直接向被告海南东兰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周建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5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84元,由被告海南东兰投资有限公司和魏泽诚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584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23 |
发布时间 |
2016-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泽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三亚市外贸路三亚茶叶进出口公司宿舍楼G栋303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