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28民初1497号 |
案号 |
(2018)黑0128执6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魏国萍与被告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自愿解除于2014年6月19日签订的通河县盛世祥和家园2号楼5单元302室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魏国萍购房款312,000.00元; 三、被告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魏国萍购房款利息(自2014年6月19日起以312,000.0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如被告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在2018年4月30前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被告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原告魏国萍自愿放弃对第三人赵玉福的诉讼请求; 六、原告魏国萍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 950.00元,减半收取2 97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6-20 |
发布时间 |
2018-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金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28591918437Y |
登记机关 |
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通河县通河镇东兴街东城口商服5#2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