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三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民初4号 |
案号 |
(2018)黑01执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三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黑龙江省天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35,100.00元; 二、哈尔滨三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黑龙江省天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235,1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哈尔滨三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哈尔滨三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97.89元,由黑龙江省天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1,017.22元,由哈尔滨三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580.6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9-06 |
发布时间 |
2018-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永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731355737W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36号永久商厦CD栋3号商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