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大兴酒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 2016)黑01 02民初6504号 |
案号 |
(2017)黑0102执3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桥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 十日由偿还原告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7 4 8,617. 60 元; 二、被告孟桥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 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2 0 1 6 年 8月4日的违约金3, 884. 26 元;2 0 1 6 年 8月5日。至代偿款还清之日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 三、如被告孟桥未按上述一、二项 履行还款义务,则以被告孟令会抵押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 35号哈广小区5单 元 7 层 3号(房权证号:哈房权证动字第0 02 6 1 4 7 4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 四、被告孟令会、王春荣、哈尔滨大兴 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二项被告孟桥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8-23 |
发布时间 |
2017-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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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孟令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25571938377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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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宾县常安镇大兴村北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