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市天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2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昌民二初字第582号 |
案号 |
(2017)吉0202执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赵辉与被告吉林市天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解除; 二、被告吉林市天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赵辉货款224740元,并给付该货款从2013年11月1日起到2015年8月1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赵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5元,由被告吉林市天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7-03-09 |
发布时间 |
2017-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庆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201664288537D |
登记机关 |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昌邑区桦皮厂镇前进街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