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8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松民二重初字第15号 |
案号 |
(2015)松执字第00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松原市振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231825.10元,并从2012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松原市振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受理费211858元。因原告振原公司撤回598950元诉讼请求,所以598950元诉请的受理费9790元,由振原公司负担一半,即4895元;退回振原公司4895元。其余202068元,由被告华鑫公司负担131190元,由原告振原公司负担70878元。反诉费11400元,由反诉人华鑫公司负担。鉴定费312700元,由华鑫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5-01-06 |
发布时间 |
2016-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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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荀延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721724897247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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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前郭县文化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