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春市广通达轮胎经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4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445号 |
案号 |
(2016)吉0191执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春市广通轮达轮胎经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8945.4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依据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执行;罚息及复利的计算,以应给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及结息方式,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馨匀、孙永忠对被告长春市广通轮达轮胎经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9元、保全费3520元,两项合计12409元(原告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长春市广通轮达轮胎经销有限公司、张馨匀、孙永忠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02-01 |
发布时间 |
2016-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馨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2748440727D |
登记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
注册地址 |
长春市南关区长通家园I3栋3单元511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