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市天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2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昌民二初字第249号 |
案号 |
(2015)昌民执字第010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市天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赵洪伟预付货款本金260万元,给付原告利息306750元,并给付260万本金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3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5-11-10 |
发布时间 |
2016-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庆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201664288537D |
登记机关 |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昌邑区桦皮厂镇前进街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