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同市御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1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浑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浑执字第000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浑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丽人民币247132.6元。二、被告大同市御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高学谦对上诉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同市浑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5-05-04 |
发布时间 |
2017-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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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凌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200678175437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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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大同市新建南路4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