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迁西县志峰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9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03民初4610号 |
案号 |
(2017)冀02执8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为、高建敏、迁西县为一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借款本金2 699 536.9元、利息144 469.23元、罚息5 199.4元,共计人民币2 849 205.53元。并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2 699 53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高稳海、张舒苓、郭志峰、迁西县志峰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高稳海、张舒苓、郭志峰、迁西县志峰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为、高建敏、迁西县为一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 570元,减半收取17 785元,由被告刘为、高建敏、迁西县为一矿业有限公司、高稳海、张舒苓、郭志峰、迁西县志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4-17 |
发布时间 |
2017-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海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7050998577F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迁西县罗家屯镇一村村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