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日喀则顺达石油专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藏0201民初180号 |
案号 |
(2019)藏0202执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日喀则顺达石油专业运输有限责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次仁多吉返还因运营车牌号为藏DB9685的油罐车而支出的各项费用779 383元;被告日喀则顺达石油专业运输有限责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次仁多吉支付利息损失56 115元。被告日喀则顺达石油专业运输有限责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次仁多吉支付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7月15日期间车牌号为藏DB9685的油罐车运营产生的运费57 841.8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 733.5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时间 |
2020-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藏0202执313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15 |
执行法院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9334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兴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20074191925X8 |
登记机关 |
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日喀则市上海南路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