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阳市陆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州民一初字第02069号 |
案号 |
(2016)皖1202执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市陆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阜阳市天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损理赔款125000元。 二、被告柏燕、项学昊、项昌森、赵维素给付原告阜阳市天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损理赔款111495元。 三、被告阜阳市陆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阜阳市天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垫付款11143.80元。 四、驳回原告阜阳市天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4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合计7134元,由原告阜阳市天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612元,被告阜阳市陆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22元,被告柏燕、项学昊、项昌森、赵维素共同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发布时间 |
2017-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仁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45563359572 |
登记机关 |
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客运北站1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