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丽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1********5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明民初字第22号 |
案号 |
(2020)闽0421执恢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丽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黄金彩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黄丽琼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20)闽0421执恢19号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525 |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 |
黄丽琼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2020)闽0421执恢19号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