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西海湖牛肉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73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宁0205民初1589号 |
案号 |
(2017)宁0205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西海湖牛肉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恬拖欠工资8393元; 二、驳回王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西海湖牛肉制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7-01-11 |
发布时间 |
2017-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石嘴山市惠农区滨河大道北段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