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大森亮马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伊民初字第02488号 |
案号 |
(2016)新4002执29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宁市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大森亮马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旺达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费777 064元(2011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二、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大森亮马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旺达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承包地水、电费142 800元(2011年6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旺达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大森亮马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8 06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18 1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伊宁市达达木图乡旺达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5 065元,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大森亮马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 098元。 承包费677512元,水电费128520元,诉讼费5980.82元,合计812012.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6-09-27 |
发布时间 |
2017-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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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薛跃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002580225846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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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巴彦岱镇五组10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