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鑫博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4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兵十三民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兵1202执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疆鑫博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光辉补发2014年9月、10月工资计400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新疆鑫博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光辉支付2014年9月、10月的医疗保险费计495.84元,电话费计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734元,由原告刘光辉负担4910元,被告新疆鑫博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2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6-04-11 |
发布时间 |
2016-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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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惠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01556494456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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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哈密地区哈密黄田农场渠东队81栋31号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