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嘉峪关市宏旭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82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伊民初字第00090号 |
案号 |
2014年伊法执字第000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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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嘉峪关市宏旭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高小龙、刘月琴赔付110000元,于判决15日内付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高小龙、刘月琴赔付150000元,。被告马涛和被告嘉峪关市宏旭物流有限公司对剩下的72026.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梁和东向原告高小龙、刘月琴赔付55506.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4-09-15 |
发布时间 |
2015-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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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田定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200670820956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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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嘉峪关市迎宾东路239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