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鑫博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4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201民初352号 |
案号 |
(2016)新2201执17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苏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博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8月30日签订的《博盛壹号公馆\u003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u003e补充协议》。二、被告新疆鑫博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苏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00万元。三、被告新疆鑫博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苏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被告新疆鑫博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6-09-19 |
发布时间 |
2017-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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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惠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01556494456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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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哈密地区哈密黄田农场渠东队81栋31号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