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华通药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523********JH6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2301民初2839号 |
案号 |
(2018)新2301执8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华通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盈正钢铁有限公司货款1299865.61元; 二、被告新疆华通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盈正钢铁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0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盈正钢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414元,由被告新疆华通药业有限公司负担8610元,由原告新疆盈正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804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时间 |
2018-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付建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01MA775CJH6F |
登记机关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一路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