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巫山县顺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8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469号 |
案号 |
(2014)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第五中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市泰凌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高新区锦辉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46.26万元及利息;四、被告重庆市泰凌公司给付原告重庆市高新区锦辉公司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从2014年5月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446.2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巫山县顺通公司、被告易洁、李书敏、杨永春、段定斌对被告重庆市泰凌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4-11-18 |
发布时间 |
2015-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永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237768867146J |
登记机关 |
重庆市巫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重庆市巫山县净坛一路711号1单元8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