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819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5民初28228号 |
案号 |
(2020)沪0115执9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楼新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00元(税后); 二、被告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楼新芳2017年12月28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632,250元; 三、原告楼新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苹果电脑一台(型号:Macbook Pro,i5,8G RAM); 四、驳回被告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000181963366X |
登记机关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7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