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熙凯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0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沪0113民初09228号 |
案号 |
(2017)沪0113执4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熙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766,320元; 二、被告上海熙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52元,由被告上海熙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7-07-21 |
发布时间 |
2017-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林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6060914736D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41、745、747号5楼509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