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8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2民初278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6)闽02执00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被申请人一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出口押汇贷款本金美元2596533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5月17日为美元185749.84元;此后按年利率5.28%上浮30%,即6.864%计收罚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责令被申请人一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5月17日为205928.72元,此后按年利率6.7%上浮50%,即10.05%计收罚息、复利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责令六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保全费5000元; 以上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5210928.72元及美元2782282.84元; 四、申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被申请人三、四提供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5号901、902、903单元房产(厦国土房证第00938229、00938231、00938230号)、湖里区金钟路15号地下一层第48号车位(厦国土房证第01028128号)、湖里区金钟路15号地下二层第127-132号车位(厦国土房证第01034319、01034212、01034209、01034207、01034206、01034203号)以及被执行人五、六提供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9号701-704、714-717单元房产(厦国土房证第01004773、01004770、01004763、01004800、01006885、01006845、01004775、01006890号),并以所得价款在本金人民币2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责令被申请人三、四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责令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在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责令六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责令六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8-25 |
发布时间 |
2016-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汤亚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13737868576M |
登记机关 |
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阳塘社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