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莆田市集友艺术框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1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泉民初字第472号 |
案号 |
(2018)闽0505执30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莆田市集友艺术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天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费用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莆田市集友艺术框业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2-10 |
发布时间 |
2019-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国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0611261496M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莆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轻工业园涵庭西路129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