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02民初22号 |
案号 |
(2017)冀1102执2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衡水中兴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1900762元及违约金(以3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8月2日止;以1900762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10-13 |
发布时间 |
2020-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冀1102执2287号 |
立案日期 |
2017-10-13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4711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冠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000790778692M |
登记机关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