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3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民终4367号 |
案号 |
(2016)闽0582执6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泉州明辉轻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王榕沙借款13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12-27 |
发布时间 |
2017-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聪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2757383146U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