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卫辉市华信粉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9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02民初522号 |
案号 |
(2018)豫0702执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卫辉市华信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5347263.11元,利息(含罚息)992355.05元,并自2016年12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 二、卫辉市华丰纺纱有限公司、卫辉市民营小微企业协会、卫辉市裕泰纸业有限公司、卫辉市材源木业有限公司、河南康力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雅暖门帘有限公司、卫辉市金建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卫辉市天相纸业有限公司、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河南省红旗变压器有限公司、新乡市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良商贸有限公司、任廷武、李霞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卫辉市华信粉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77元,保全费5000元,由卫辉市华信粉业有限公司、卫辉市华丰纺纱有限公司、卫辉市民营小微企业协会、卫辉市裕泰纸业有限公司、卫辉市材源木业有限公司、河南康力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雅暖门帘有限公司、卫辉市金建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卫辉市天相纸业有限公司、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河南省红旗变压器有限公司、新乡市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良商贸有限公司、任廷武、杨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时间 |
2018-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海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81777979086K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卫辉市倪湾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