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杜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05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81民初2574号 |
案号 |
(2017)豫0181执2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省杜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巩义市康店红光铸造厂货款166,46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66,468元为基准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9-14 |
发布时间 |
2017-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新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170501756F |
登记机关 |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巩义市站街镇仓西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