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杜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05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81民初5701号 |
案号 |
(2017)豫0181执1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杜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并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按年利率7.65%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6年6月2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同时以每12个月为1个浮动周期,期满重新定价1次,重新定价日为下1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起算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1日),按起算日当日前1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2.6%计算的总和支付利息,按上述利率的50%支付罚息;从2015年第3季度开始对每季度欠付的利息及罚息,从每季度末月的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上述利率的150%支付复利。 二、被告河南省杜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借款本金999027.22元,并从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按年利率7.275%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6年7月25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同时以每12个月为1个浮动周期,期满重新定价1次,重新定价日为下1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起算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1日),按起算日当日前1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2.475%计算的总和支付利息,按上述利率的50%支付罚息;从2015年第3季度开始对每季度欠付的利息及罚息,从每季度末月的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上述利率的150%支付复利。 三、对被告李新生位于巩义市建设路118号13号楼附2号、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巩字第1401098789号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的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8-14 |
发布时间 |
2018-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新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170501756F |
登记机关 |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巩义市站街镇仓西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