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沃森源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5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222民初2476号 |
案号 |
(2017)豫0222执1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美汇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沃森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2-20 |
发布时间 |
2017-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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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兴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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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68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