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四铃集团啤酒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卫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豫0403执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四铃集团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垫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被告河南顺德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锋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武延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1-13 |
发布时间 |
2016-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3735517246G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新华路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