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1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883民初2859号 |
案号 |
(2017)鲁0883执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莱茵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的LYD01-20130701号《烟煤买卖合同》于2013年12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莱茵达有限公司货款3764297.1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52514.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75元,原告负担4640元,被告负担4213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16 |
发布时间 |
2017-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永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83660183906H |
登记机关 |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邹城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