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天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38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11民初13382号 |
案号 |
(2017)鲁0211执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薛秀芳与被告樊凤军、青岛天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樊凤军、青岛天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秀芳房屋租金48000元; 三、被告樊凤军、青岛天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秀水费、物业费共计2850.3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5.5元,保全费620元,以上合计1155.5元,由被告樊凤军、青岛天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09 |
发布时间 |
2017-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樊凤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1163860566F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黄岛区舟山岛街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