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9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502执7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东营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省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新文租金153144元、租金损失66300元,共计219444元以及违约金(以153144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新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3元,减半收取2302元,由原告负担8元、被告负担229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21 |
发布时间 |
2016-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寿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00661962266D |
登记机关 |
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营市淮河路牛车水金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