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55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开商初字第201号 |
案号 |
(2015)开执字第00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朱宝文租赁费431442.29元及违约金86288.4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未返还原告朱宝文的租赁物资全部返还给原告,否则应按双方对账单中约定的价格(钢管每米15元计算、扣件每套6元计算、丝杠每支12元计算)赔偿原告朱宝文的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1元,由被告潍坊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6-17 |
发布时间 |
2015-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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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卢海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03165563426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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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26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