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898****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0902执24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袁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宜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宜春正阳物资有限公司货款3113924元及利息1453110元。 二、驳回原告宜春正阳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2元,减半收取计250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001元,由原告宜春正阳物资有限公司负担4895元,由被告宜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10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0-10 |
发布时间 |
2018-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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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建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00598898846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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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路19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