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横峰葛佬葛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7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红民初字第914号 |
案号 |
(2017)赣0102执1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横峰葛佬葛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晟迪广告有限公司合同价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6807.12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晟迪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原告承担120元, 由被告承担1970元,该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5-15 |
发布时间 |
2017-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童国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25705752456D |
登记机关 |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工业园B5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