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超华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贵民二初字第33号(2014)贵民二初字第33号 |
案号 |
(2015)贵执字第00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贵溪金泰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5.2万元(计算至2015年2月25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止),合计75.2万元; 二、被告张作霖、张羽、李冬晓、陈学通、杨爱娥、赵余国、江西超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同创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在最高限额3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九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8-03 |
发布时间 |
2016-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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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余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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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工业园区五湖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