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安兰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6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821民初1945号 |
案号 |
(2018)赣0821执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吉安兰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兰传奇、黄婷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筱岗、彭小燕借款本金600000元并自2017年1月7日开始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筱岗、彭小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50元,由原告刘筱岗、彭小燕负担5298元,由被告吉安兰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兰传奇、黄婷负担1395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时间 |
2018-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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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兰传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0557364599X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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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合丰汽车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