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96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成民初字第2244号 |
案号 |
(2016)川01执恢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购房款本金3674 万元和赔偿损失326 万元,上述款项分别于2015 年1 月20 日前支付购房款本金2000 万元,于2015 年2月28 日前支付购房款本金1674 万元和赔偿损失326 万元;二、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到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全部款项后5 日内,配合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办理解除成都市锦江区水东门街6-70 号、武城大道1- 13 号“三洲佳润娇子苑” 1 幢3 楼商业用房( 2156 77 平方米)的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合同备案号3 19344 ),并由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解除银行账户共管;三、若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全额支付上述款项由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以下方式支付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400 万元为基数从2010 年4 月9日至2010 年8 月2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5 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以500 万元为基数20l0 年5 月1 8 日至2011年6月30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5 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00 万元为基数从2010年5 月18 日至2012年2 月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5 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以26 万元为基数从2010 年5 月18 日至2013 年1 月25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布5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以55 万元为基数从2010 年5 月18日至2013 年12 月13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5 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674 万元为基数从2010 年8 月7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5 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至调解书确定的支付时间止,但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已支付款项不再计算利息。四、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储小晗对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列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244 788.91 元,减半收取1 22 394.45 元,由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于201 5 年2 月28 日前支付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7-26 |
发布时间 |
2019-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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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佳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000296574686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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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