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8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射洪民初字第1444号 |
案号 |
(2015)射洪执字第00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向原告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租金4009000元。 二、由被告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向原告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支付第8、16、17-23期租金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134698元。 三、由被告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从2015年5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009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0%标准向原告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年息20%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按20%计算,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 上列一至三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由被告蓬溪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童家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40055元,减半收取20028元,由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5-09-11 |
发布时间 |
2015-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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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童家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922795848186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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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射洪县沱牌镇百战垭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