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4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12民初2783号 |
案号 |
(2016)川0112执18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成都广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23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3元,由被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将此款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9-09 |
发布时间 |
2016-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焦友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739489756B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南海路6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