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捷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303民初221号 |
案号 |
(2016)鄂0303执8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十堰捷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193022.03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时止)。 二、驳回原告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670元,减半收取41335元,由被告十堰捷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12-02 |
发布时间 |
2017-0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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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蒋剑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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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十堰市张湾区西城开发区郭家湾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