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江东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3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海法商字第01023号 |
案号 |
(2017)鄂72执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肖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4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11月21日,利息、复利计人民币1479152.18元;此后对所欠借款本息按照年利率10.56%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每月21日结息); 二、被告肖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追偿涉案债权所发生的律师服务费用人民币146853元; 三、被告黄桂华、沈松、徐大勤、泰州三水船务有限公司、张甫、泰州市江东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肖飞所负债务向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桂华、沈松、徐大勤、泰州三水船务有限公司、张甫、泰州市江东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飞追偿; 四、依法确认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肖飞、黄桂华、沈松所属“三水805”轮享有船舶抵押权,有权就该债权从拍卖、变卖“三水805”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1-12 |
发布时间 |
2017-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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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肖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76737305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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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江洲北路211号汽贸大楼2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