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东县华良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7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1302民初2888号 |
案号 |
(2018)湘1302执1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桂东县华良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贺海水欠款1200000元; 二、被告程盈胜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贺海水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贺海水负担600元,被告桂东县华良矿业有限公司、程盈胜共同负担1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22 |
发布时间 |
2018-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厉正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77767927463 |
登记机关 |
桂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桂东县寒口乡寒口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