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延边德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4民初7037号 |
案号 |
(2017)湘0104执3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胡清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3710194.58元及利息317837.57元(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欠款金额万分之五每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16日,2016年5月16日以后的利息顺延至被告完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马明英对被告胡清伟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被告延边德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清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4024元,由被告胡清伟、马明英、延边德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9-29 |
发布时间 |
2018-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桂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2400598835896W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延吉市公园街延河路555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