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123********0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783民初3379号 |
案号 |
(2018)闽0783执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余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福建建瓯圣丰贸易有限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109781元及算至2014年4月30日利息1万元,以及此后对货款本金按月利率2%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3856元,减半收取为1928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1-26 |
发布时间 |
2018-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