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台山市春海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6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703民初1139号 |
案号 |
(2017)粤0703执2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龚均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海坚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相应利息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清偿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龚均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3万元。 三、被告台山市春海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长会对第一、二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9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916元,由原告负担1335.73元,由被告龚均标、台山市春海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长会负担38580.2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8-07 |
发布时间 |
2017-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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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龚均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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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台山市海宴镇望头坑头村1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