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敖汉旗宝丰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0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溧洪商初字第00237号 |
案号 |
(2016)苏0117执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联强(集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南京美强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南京中龙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敖汉旗宝丰矿业有限公司、傅宜龙对被告南京联强(集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9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900元,由被告被告南京联强(集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京中龙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敖汉旗宝丰矿业有限公司、傅宜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900元。收款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08 |
发布时间 |
2016-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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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国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30761088836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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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芦家地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