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商初字第00622号 |
案号 |
(2015)崇执字第018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强贸易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归还创业投资公司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逾期罚息(以28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765%上浮50%计算),支付律师费代理费186960元。 二、对中强贸易公司第一项及第六项债务,创业投资公司有权以中富置业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锡房他证字第HS1000448328号、锡房他证字第HS1000448329号、锡房他证字第HS1000448330号、锡房他证字第HS1000448331号、锡房他证字第HS1000416540号、锡房他证字第HS1000416547号、锡房他证字第HS1000416550号、锡房他证字第HS1000417595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中富置业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分别在700万元、700万元、700万元、700万元、950万元、900万元、950万元、28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对中强贸易公司第一项及第六项债务,创业投资公司有权以中益产业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02130209)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2014]第01270002号公司股权出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股权与中益产业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中强贸易公司第一项及第六项债务,创业投资公司有权以中益商务酒店提供质押担保的(02130209)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2014]第01270001号公司股权出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2000万元股权与中益商务酒店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对中强贸易公司第一项债务,中益产业公司、钱建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案件受理费183358元减半收取为916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6679元,由中强贸易公司、中益产业公司、钱建峰、中富置业公司、中益商务酒店共同负担,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创业投资公司。 七、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或捺印即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2-14 |
发布时间 |
2016-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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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6792328476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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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大街141号 |